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琼办发〔2020〕53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精神,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培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依据市场认可、专业共同体和社会认可等方面标准所划分的A、B、C、D、E类人才。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人才可以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当具备《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发布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选择认定类别,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和认定(备案)。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E类人才作出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各相关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A、B、C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发证。推行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省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市县和省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定过程中对相关证书等材料的核查核验,以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息或者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省人才服务中心汇总,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综合研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