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意见征求稿》指出,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告30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四)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附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 管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三章 列入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二)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三)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
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