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酒是我国民族特产,也是浙江绍兴重要的文化载体。其中,作为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更是绍兴的金名片。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或突出使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等与证明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字样。
然而,绍兴老酒这块金字招牌,也时不时地被不法分子盯上。他们不仅在绍兴注册空壳公司掩饰异地生产、销售的事实,而且非法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冒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商标,严重损害绍兴黄酒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7月19日下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一起案件予以宣判,最高执行刑期9年,合计罚款172万,切实打击仿冒绍兴黄酒的不法行为,保护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的正常使用秩序,维护绍兴黄酒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陆某(另案处理)的南通某公司大肆印刷有“绍兴老酒”等注册商标的包装彩盒。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孙某某通过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等,生产劣质配制酒冒充“绍兴老酒”“绍兴特黄”等黄酒并对外销售。期间,张某某和孙某某为“傍大牌”,特意赶至绍兴市注册了绍兴市某某酒业-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绍兴高新区某某酒类经营部等空壳公司,用于掩饰其异地生产、异地销售的非法目的,又雇佣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推销、送货上述劣质酒。
现已查证,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上述劣质酒,销售金额合计100余万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绍兴老酒”等,销售金额合计25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推销、送货上述劣质酒,销售金额合计13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茅某某、姚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上门推销的酒系劣质酒冒充“绍兴老酒”“绍兴特黄”等黄酒,且明知该“绍兴老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
柯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茅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茅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近年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以“黄酒商标维权办公室”为依托,通过加强品牌维权来打造黄酒品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升绍兴黄酒的市场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自2017年以来,绍兴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各类黄酒侵权案件76起,成功捣毁跨省、市仿制绍兴黄酒知名品牌产品的生产窝点13处,定制、销售窝点30余家。
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两头在外”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市开展执法行动8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560余人次,检查企业70余家,有力地促进该市黄酒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