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请人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PP向公众提供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线播放的行为。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来作出的第一份关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禁令裁定。
海南某科技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申请称,申请人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后,被申请人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采取地域屏蔽和用户账号等级限制的方式继续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持续通过片头广告等形式进行获利。为及时制止该侵权行为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案是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首个行为保全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件,经过多次的证据交换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发出了首份行为保全禁令。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申请人经出品公司授权后,合法取得了相应期限内《谁是被害者》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效力稳定,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
法院还认为,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影视作品传播时效性强,市场周期较短,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后已经过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且,本案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并不涉及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的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据介绍,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涉及侵害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而案件审理需要一定周期,等到案件生效判决确定停止侵权行为,客观上不利于防止损害的扩大。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及时作出上述裁定,充分发挥了行为保全制度的时效作用,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对规范互联网平台的运营秩序,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生态,发挥司法保护产权的作用,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