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四类奖项:
(一)省自然科学奖;
(二)省技术发明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
上一篇: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一次性奖30万元
下一篇:海南知识产权贯标之 《贯标三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