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同的立法技术,对于地理标志的用法和解释也不尽相同,但是一般认为,地理标志不同于产地名称,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它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也是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定。
地理标志的保护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这样的一些国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享誉全球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品质因其较具特色的自然环境而形成的,如法国,我国地大物博,丰富而多样的自然环境孕育了较多具有自然特色产品,因此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国尤显重要。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有不同的形式,有采用单独立法形式,也有纳入商标法进行统一保护,还有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TRIPS协议在商标之外另行规定了地理标志最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就其本质上来讲,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都是一种识别标志,消费者通过此标志识别商品从而进行消费选择,但是商标与地理标识具有一些不同。
首先地理标志一般是地理名称,或者可以标示出地理名称的标志,前者尤为典型,标志本身的含义影响了标志的指代意义,地理标志符号本身指示了商品的地理来源,而商品的有关品质是由于此地理来源所决定。因此,可以说地理标志符号本身在一定的程度上指示了商品的品质。商标不具有直接指示商品品质的功能。
其次,地理标志的主要形式是地理名称,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地理名称恰恰不能作为商标符号使用。
再次商标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一般归属某特定的经营者,商标所指代的商誉主要来源于特定的经营者的劳动,而地理标志及其产生的权利一般由某个群体共同努力或者天赐的自然环境而取得。
因此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商标的保护存在必然的差别,地理标志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