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sipo.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附件:
1.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由该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当事人无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当事人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由代表人提交电子申请。
第七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八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该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和下载;未查看和下载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2.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优化商标注册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注册电子化进程。2018年11月26日,集商标电子申请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等功能于一体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特别要求,提高商标电子申请使用率,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职责,保障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高效运行,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功能设计,以《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为基础,经反复讨论,起草制定《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征求意见稿从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角度出发,拟通过明确提交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的便利性,防止因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或送达文件产生问题而影响商标注册获权进程;明确电子申请的特殊性,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针对电子申请及文件送达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以顺应电子政务的时代要求,防止因电子形式而产生争议。
在立法思路上,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明确法律适用,确保商标电子申请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突出时效性兼顾前瞻性,结合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和未来开发情况,对电子申请各环节作出规范化要求;三是厘清电子申请的特殊性,凸显电子申请流程的便捷高效。
同时,征求意见稿总结立法和实践经验,在体例和具体内容上充分参考了《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十七号令)。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总则性规定,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第一至三条);二是涉及提交电子申请前的准备,明确办理主体、办理途径和办理条件(第四至六条);三是关于当事人提交电子申请的相关要求的规定(第七至九条);四是关于商标电子文件送达的规定(第十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