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晋江市琪尔特-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以下简称琪尔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琪尔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N”标志的运动鞋,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宣传材料,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这是New Balance公司继上个月在最高人民法院赢得针对本案被告两个商标的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无效与本案相关的两个模仿“N“字母商标后,进一步在民事诉讼程序赢得胜利。
琪尔特公司于2010年7月在福建省晋江市设立,两枚争议商标(,)由琪尔特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南琪尔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鞋”,于2013年转让给琪尔特公司。琪尔特公司在受让上述商标后,其实际控制人于201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美国新百伦国际-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并以该公司名义在福建晋江设立“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再以“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的名义在全国各地设立专卖店销售带有争议商标标识的“New Bunren”运动鞋。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琪尔特公司刻意使用相同颜色模糊化其注册商标中的飘带设计,使其运动鞋上的标识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标志性N商标几乎完全一样。
New Balance公司于2014年向商评委对琪尔特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New Balance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New Balance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最显著特征均为大写N字母,New Balance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N字母系列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因此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的系列商标,于是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虽然均呈现大写字母N的形态,但诉争商标内部线条与N字母外框组合后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引证商标相比差异明显,且构图手法、设计风格存在较大区别,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时,能够将其区分开来,因此不构成近似,且无足够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New Balance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引证商标知名度以及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近似性两个方面均有错误,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大写字母N,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方面均高度近似,尤其是在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琪尔特公司在实际使用诉争商标时也刻意模仿New Balance使用引证商标的位置和方式,极易导致混淆误认,尤其是其刻意成立与New Balance公司的中国子公司新百伦(中国)贸易-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高度重名的所谓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并以该空壳公司名义销售运动鞋产品,在其网站宣称其产品是来自美国的总统慢跑鞋,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最高院在审查New Balance的再审申请材料后,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提审本案,并最终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裁定撤销二审法院的判决。
New Balance在针对琪尔特公司的商标提起无效申请后,亦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称为“一审法院”)提起了针对琪尔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一审法院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和销售对象广、销售金额大且持续宣传实间长、范围广、程度深,并有多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记录,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而“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标志本身虽然不具有固有标志特定商品的含义,然当其作为“New Balance”运动鞋首创使用于运动鞋两侧,且被持续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大量使用和广告宣传后,构成了“New Balance”运动鞋最突出、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厂家的特定商品联系起来,成为区分“New Balance”运动鞋与其他运动鞋产品的重要商业标志,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装潢”。而就在本案审理期间,“New Balance”运动鞋上“”字母商标注册申请经过长达近十年的异议、复审、一审、二审诉讼,终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7日终审判决准予注册。该生效判决也是对“”标志经长期持续大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性予以权威确认。New Balance公司在运动鞋上对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至此得到最终确认。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被告的多个注册商标均是以颜色差凸显出的图案而非大写“N”字母本身,但是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两侧使用的“”标志,其整体视觉效果呈现为一个大写粗体的N字母标志,与“”字母装潢的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以一般消费者的通常注意力水平,很难注意到两者之间的微小差别,极易造成误认或混淆。被告作为与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注册和使用涉案系列商标时,知道也应当知道原告在先系列带有“N”字母的注册商标和“”特有装潢,理应对原告在先商业标志予以尊重和避让,按照自身的权利边界严格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至少在标志的使用方式和位置上与之形成区别,避免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混淆;然而,被告不仅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刻意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在相同位置上使用与“”特有装潢高度近似的被控侵权标志,彰显其“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琪尔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长达近三年的审理,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琪尔特两枚涉案商标应予无效之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琪尔特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和法律冲突与适用问题,也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内涵与外延问题,以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与禁用权产生时间点不一致所产生的问题,还有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是否仍然属于注册商标使用的问题,等等。本案一审判决思路清晰,逻辑严谨,论证充分,应该会成为同类型案件的权威性、典型性判例。
本案历经四年时间,如果算上商标争议行政程序,则长达十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但是期间商标权利人付出的大量时间、费用以及遭受的市场损失,似乎不是区区330万元人民币可以补偿的。本案被告在经营高峰期在全国各地开设数百家专卖店,每年销售额保守估计均达到数亿元人民币,其获得的利润早已远远超过其为应付上述法律程序所支出的成本和赔偿金。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让侵权人被罚得倾家荡产的目标,似乎仍然道阻且长。当然,本案是New Balance在华众多维权案中,第一起获得实质性赔偿的终审生效案件,无疑会增强公司继续在华维权和持续经营的信心,亦给那些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人发出了强烈的警告信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