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腾讯的表情包又双叒叕被注册成商标了。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2017年9月8日,惠州市房房顺实业-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海伦堡分公司申请了第26304081号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微信的“调皮”表情相一致,该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文秘等服务。
不过,腾讯是不可能放过这个漏网之鱼的。2019年1月,腾讯科技(深圳)-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就对此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文秘”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中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作品《QQ表情-表情系列》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系列表情中的呲牙表情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异议人对该作品进行了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040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腾讯表情包接二连三被申请商标
实际上,这并不是第一次腾讯的表情包被注册为商标。
2018年,浙江省义乌市金某申请注册捂脸表情为商标引发网友热议,该商标注册类别为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T恤衫、服装、衬衫等商品。
目前,“捂脸”表情的商标状态是“异议中”。而“捂脸”表情的著作权已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审核。
所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和“捂脸”一起诞生的,还有其他五个小黄脸表情系列。而其中比“耶”的表情也被申请注册了商标。
2018年9月19日,四川省广安市周某申请了比“耶”的商标,该商标注册类别为第11类,目前商标状态已被驳回。
除此之外,“呲牙”笑的表情也被申请了商标。2014年10月22日,广州名亿服饰-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申请了“呲牙”笑的表情商标,该商标注册类别为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服装、游泳衣、鞋、帽子等商品,目前商标状态处于异议中。
申请商标也要尊重版权
腾讯表情被申请商标引发热议,我们要清楚的一件事是,虽然之前在相应类别上没有人注册与腾讯表情标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非恶意抢注,但腾讯早已就相关表情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腾讯科技(深圳)-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申请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共420件,其中就包括微信以及QQ等相关表情。
来源:企查查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络表情凝聚了创作者大量智力劳动和独特创意,且作品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故而理所当然享有版权。《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创作者所有的网络表情著作权,显然就属于这样一种“在先权利”。
最后提醒大家,表情包虽搞笑,使用时要注意可不要侵权哦~
附:
第26304081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4511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
被异议人:惠州市房房顺实业-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海伦堡分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对被异议人惠州市房房顺实业-新浦金娱乐网站·官方App Store海伦堡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630408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文秘”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中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作品《QQ表情-表情系列》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系列表情中的呲牙表情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且异议人对该作品进行了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0408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3月13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