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使用的银行中短期贷款。
1、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2、具有归属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3、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发展前景较好,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贡献较大,能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5、申请贴息的贷款应是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的款项;
6、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7、项目未列入政府其它贴息计划;
8、已享受开发区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在全部清偿本息并完成相关项目建设之后,才可申请其它贷款贴息资助。如未能按时完成,则暂停该企业继续享受其它贷款贴息资助的资格。
1、《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评价等;
6、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进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验原件);
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科技发展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通知企业考察现场(不合格者将通知申办人);
3、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论证;
4、根据企业的综合情况确定贷款贴息扶持标准;
5、科技局将相关材料转财政局复审并上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6、获得批准后,通知企业办理贷款贴息扶持手续
贴息额度视项目的技术水平、贷款类别、贷款利息总额及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确定。每个项目每年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最高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贷款贴息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