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投资。
1、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依托已有的港口、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在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
2、物流园区工程:在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或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3、城市配送工程:为全社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
4、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大宗商品和特种商品物流项目,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实行温度控制的冷链物流项目,以及农村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项目;
5、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
6、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对现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项目、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项目、物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7、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8、应急物流工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和应急物流设施项目。
注:上述八项重点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年度内物流专项投资规模情况,分步组织实施。
1、项目必须符合《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支持方向和原则,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前期工作手续齐全,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合规在建项目,对扩大内需具有明显作用,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
3、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优先支持已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优质物流企业。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级物流企业等);
2、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4、项目现占地土地证(土地证持有人应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
7、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8、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物流专项投资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等项目,可以参照贷款贴息规模给予投资补助。凡是申请贷款贴息的,不再安排投资补助;凡是申请投资补助的,不再安排贷款贴息。安排给单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1、项目法人要严格使用和管理国家安排的物流专项资金,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
2、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