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等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1、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2、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3、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服务;
4、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1、具有较强资源优势并有较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2、农产品及其制成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能力,通过支持,可以较快地形成拳头产品和支持产业,实现农产品增值,带动农民致富和增加财政收入;
3、有配套资金并能保证及时到位。
1、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资源、市场、交通、通讯等条件);
2、项目的现状、建设目标和发展前景(包括增加就业人数、市场前景、预期效益分析);
3、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所需资金;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资金数额;
5、项目完成的保证措施。
1、在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市级农口各部门、各区县农口有关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在筛选把关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办、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2、由市农办主持召集有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择优确定项目,根据投资可能安排项目资金。市有关部门至迟于次年4月底以前确定项目并给予批复,落实资金;
3、项目确定后由市农办、市财政局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农办、财政局签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合同书。
1、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资金使用形式采取配套(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有偿低息使用三种形式;
2、资金的匹配原则按照市与区县(市级农口有关部门)1:2的比例;
3、对龙头企业采取贴息有偿的办法;对基地建设采取农民(集体)自筹,市县财政配套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服务组织和科技推广体系采取无偿的办法。
1、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并写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评价;
2、对不能按合同落实配套资金和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市级单位或区县,限期完成,如在限期内再完不成的,取消其被支持的资格,并扣回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