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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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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概述
  • 扶持内容
  • 必备条件
  • 资料清单
  • 申报和审批程序
  • 补贴标准和形式
  • 注意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促进文化贸易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2007年,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一、新闻出版类:

    1、期刊数据库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2、电子书出口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8、印刷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二、广播影视类:

    1、电影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2、电视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3)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4、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5、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6、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演艺及相关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

    (3)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商业艺术展览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3.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3、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4、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工艺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3)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4)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5)重点支持类别: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5、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四、综合服务类:

    1、游戏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动漫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备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3、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重点企业标准:

    (1)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

    (2)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4)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4、网络文化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5、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4.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7、创意设计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较高的文化附加值;3.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8、节目模式出口重点企业标准:

    (1)单个项目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原创性,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3)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9、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

    (3)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10、文化相关会展服务重点企业标准:

    (1)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50万美元以上;

    (2)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

           (3)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1、申请认定表

    2、出口单证复印件。


    一、网上填报:

    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从“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中下载申报指南,根据指南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生成的申报表格,单位法人在申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由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申报企业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请认定表,由上述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申报单位将申请认定表和出口单证复印件等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商务委。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直接向北京市商务委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三、北京市商务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在网上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初审,审核完成后编制审核报告,将审核报告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并将审核报告抄送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

    四、中央部委联合评审认定: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评审,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文化出口的政策。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文化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参展、宣传推广、培训研讨和境外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支持重点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和出版活动;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的支持文化企业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文化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3、提供金融支持:

    (1)积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文化企业的融资支持。根据实际需求做好贷款投放,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加强文化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如版权、商标权)价值评估体系,制定有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和抵(质)押登记、交易平台。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债权、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担保方式,增强文化企业的融资能力;

    (2)多方面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工具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金融机构以投资参股等形式支持文化出口。全方位做好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和发展境外业务的金融咨询、金融理财和进出口收付汇等贸易融资服务;

    (3)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根据我国文化出口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不断扩大支持规模,为文化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风险保障、融资便利、资信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4、提高出口便利化水平:

    (1)海关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为文化产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为境内文化企业出境演出、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以及境外文化企业来华演出、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对从事文化出口的销售人员、演出人员,简化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并研究出台管理细则。完善文化出口收汇管理,加快企业出口收汇资金结算速度,改进出口收汇核销方式,简化出口核销手续,为文化企业出口收汇开辟“绿色通道”。

    5、加强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1)支持并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展会,通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推动文化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演艺交易会、艺术博览会、图书展、影视展、音像展艺术节、双年展、动漫游戏节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进一步扩大文化企业国际影响力;

    (2)以美、欧和我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借助区域文化合作等平台,支持文化企业按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在境外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国际市场营销网络。

    6、建立并完善文化贸易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注册成立文化贸易协会,研究有关国家文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协会维护会员权益和市场秩序的作用。推动成立全国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联盟,在商务、文化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整合企业力量,扩大对外宣传,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开拓海外文化市场。

    7、支持企业赴境外投资:鼓励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收购剧场,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视网、出版物营销机构等,商务主管部门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广播电视在境外落地,鼓励在境外购买媒体播出时段和报刊版面、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评估、信息咨询、考察市场等方面给予支持。

    8、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同时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

    9、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文化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文化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及文化出口收汇的统计分析,向文化企业及时提供国际文化市场信息,为文化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10、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文化出口规模较大、出口业务增长较快,特别是在传播中国主流文化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文化企业,对积极引进我国版权的国外文化机构和企业,对为我国文化开拓国际市场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媒体、中介机构和友好人士,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1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汇局组成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相关工作部际联系机制,制定规划,研究政策。各地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沟通和协调,创造条件,共同支持我国文化出口。


    申报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后,请注意查看网上审核状态,如系统提示需要修改,请根据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填报信息并重新打印申请认定表,会同相关补充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如对网上初审意见有异议的请及时与北京市商务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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