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农业为主导,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合作社等为实施主体,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立足于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建立起的产业特色鲜明、生产要素聚集、科技设施装备先进、运行机制灵活、综合效益显著、带动效应明显的现代农业基地,包括农业公园、农业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物流基地、休闲农业基地等具体业态。
(一)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
(二)示范基地的主导产业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且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延伸,关联产业集聚,拓展信息、休闲、观光、科普、教育等功能。
(三)示范基地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
(四)有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有机产品认证,有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
(五)示范基地近两年亩均产出平均效益高于同类全省平均水平的20%以上。
(一)示范基地申报书,主要包括基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概况、产业特色、科技水平、物质装备、运行机制、综合效益、示范作用、今后发展方向等。
(二)示范基地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
(三)示范基地内有关企业、合作社等营业执照及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各种产品认证书、环评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销“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称号。
(一)损害农民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自愿放弃示范基地称号的;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生产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改变示范基地土地用途,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六)对被撤销“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称号的示范基地,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