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6〕20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低碳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低碳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海南省低碳制造业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低碳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为扶持低碳制造业发展,每年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贷款贴息、专项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高端装备制造(包括新能源汽车、机电设备、海洋工程装备、邮轮游艇制造等)、绿色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低碳制造产业领域的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和人才奖励等方面进行扶持。具体是: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对低碳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或者给予投资奖励。一般按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不超过贷款实际发生额2年的利息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完成技术改造及产业升级,且运行一年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海南省低碳制造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在具备本地产业化能力后,原则上按每种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产业规模化发展。对当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10%的企业,按其新增销售收入的3%给予成长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集聚高端人才。对年度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含)且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的低碳制造业企业的优秀高管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同数量的奖励指标,每个指标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10个奖励指标;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含)-50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20个奖励指标;年度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30个奖励指标。
(六)经省政府批准用于扶持低碳制造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依法注册登记且运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低碳制造产业专项发展资金扶持重点,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境要求且无环境违法记录;
(五)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纪违法、欠缴、偷漏税行为;
(六)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审核、监督检查、调研培训、购买服务、投资统计分析以及产业研究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海南省低碳制造业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于每年9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海南省低碳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根据当年度下发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完成审核(股权投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满后,将项目支持计划、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本市县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