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一、业务详情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查询到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提交注册申请。一方面可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使新的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权利。
二、流程及文件
商标撤三整个流程约需1—1.5年时间。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方盖章或签字);
2、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委托方盖章或签字);
3、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
三、常见问题
1、是否有必要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1)商标撤三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的直接手段。
(2)通过撤销他人商标,可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
(3)他人商标一旦被撤三,申请人即可注册该商标。
2、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没有去用商标?
一般来讲,申请人不需要证明,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被撤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一般是提供交易文书、广告材料、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