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若干意见》安排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一) 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天使投资管理。
(二) 设立互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三) 鼓励银行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
(四) 引进行业龙头企业。
(五) 培育重点企业。
(六) 人才引进和培育。
(七) 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和互联网众创空间扶持。
(八) 支持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
(九) 支持园区提供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项目产业化。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内容,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十一)信息基础设施补贴。
(十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不含非盈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纳入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
(二) 在我省内登记注册为法人机构并申报纳税;
(三)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四)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五)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园区和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或资金项目申请说明(内容根据申报类别明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主要研发人员情况以及拥有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三)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包括在我省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互联网金融类企业还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近3年获得财政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所需材料。
根据专项资金扶持类别,每年可集中安排3轮申报和审批工作,其程序为:
(一)发布申报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三)申报资格初审。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工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进行网上初审,并出具企业及项目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申报资格复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结合初审意见,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网上复审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发布申报资格审核结果。
(五)正式申报。通过申报资格审核的单位,按申报方向的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同时将有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报送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出具正式推荐汇总表,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审批窗口。
(六)专家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省财政厅参与评审工作。
(七)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修订项目资金计划。
(八)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九)下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程序会同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拨付给项目单位。
专项资金采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事后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1、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在建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向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等)。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