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在海南省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申请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四)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其中:蔬菜设施面积200亩以上、露天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水果面积连片500亩以上,橡胶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生猪、牛、羊、家禽产品年出栏分别5000头、50头、2000只、100万只以上;
(五)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在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质量认证;
(十)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海南名牌农产品: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的;
(二)近二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六)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海南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海南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并按规定日期向所在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各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到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3. 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县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检查。
4. 省农业厅厅务会议对审查合格的农产品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至两次,并将评选结果、评价指标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5. 公示无异议的农产品,由省农业厅授予“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
周期:
6个月
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
(二)《海南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三)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采用生产标准的复印件;
(六)由省级以上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一年内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
(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八)出岛及出口销售额的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