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定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
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植物的繁殖材料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植物新品种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l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7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
1. 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
2. 说明书
3. 品种照片
4. 代理委托书(若为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供)
注:以上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附加电子档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每年需要缴纳年费来进行品种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