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认证审核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5号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 改建、
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
原料药品种的, 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 30 日内, 按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
《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5 年。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为 1 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重新申请药品 GMP 认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药品 GMP 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