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海南省政府认定颁证的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三)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八)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九)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
(二)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
(四)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五)带动农户证明。
(六)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七)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八)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九)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十)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十一)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
1、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