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二)证明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四)省级示范社证明文件。
(一)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推荐合作社公示
(四)推荐合作社
(一)合作社销售成员的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买产品可以按照13%进行进项税抵扣;
(三)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资免征增值税;
(四)合作社与成员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合作社可作为涉农项目主体单位。
(六)各地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持资金。
(七)在金融支持方面,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之中,给予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办法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审期间,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的来人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