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扶持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加强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引导和支持生产者创建品牌,提升海南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省农业厅制定《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四)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其中:蔬菜设施面积200亩以上、露天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水果面积连片500亩以上,橡胶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生猪、牛、羊、家禽产品年出栏分别5000头、50头、2000只、100万只以上;
(五)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八)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九)在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质量认证;
(十)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
(二)《海南名牌农产品申请表》;
(三)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采用生产标准的复印件;
(六)由省级以上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一年内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
(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八)出岛及出口销售额的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一)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县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检查。
(二)省农业厅厅务会议对审查合格的农产品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至两次,并将评选结果、评价指标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产品,由省农业厅授予“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
(一) 各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对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每年进行定期的质量监测,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二)对冒用、伪造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应予以查处。
(三) 参与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的工作人员,要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选。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选工作资格。
(四)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质检机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