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战略部署,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龙头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4、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较好,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本地。
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
4、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
5、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的营业执照;
2.可证明生产用地合法性的相关资料;
3.项目申报书;
4.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需报项目可行性报告。
一、申报: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厅报送,其他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
二、评审: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后报省财政厅,通过省财政厅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
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配套资金按如下比例配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1:0.5的比例配套资金,省级农业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1:0.3的比例配套资金。
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4、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5、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6、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范、手续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