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登记设立
1、在市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并在市县农业(农经)部门登记备案,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
2、依法在税务部门按时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如实申报纳税,在工商部门按时进行年报、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时进行组织代码年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内部组织分工明确,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4、合作社成员都应当出资(含以土地、农业机械设备、林权等入股),合作社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员出资总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50%以上。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专职或兼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与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没有近亲属关系,开展电子化记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日常核算,核算程序规范,核算手续完善,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及时记账,资产核算日清月结,有规范的会计报表。
3、设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政府财政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用于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每年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监事会认真履职,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6、合作社入资及往来款项存入合作社银行帐户,有一定银行流水账单。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年度报告材料分别报工商和农业部门,在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示。
(四)经营规模较大。
1、种养类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2、种植类合作社基地面积200亩(种植菌类、花卉类基地面积100亩)以上,农机类合作社的机械装备数量在10台套以上,畜牧养殖类合作社一年出栏生猪1500头、牛50头、羊800头、禽类10万(只)以上、养蜂2000箱以上、驯养野生动物龟类30000只以上、蛇类5000条以上、果子狸2000只以上、蛙类20万只以上、其他(鹿、熊、野猪等)50头以上,水产养殖类专业合作社池塘类型养殖池塘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3、海洋捕捞类专业合作社,所属渔船3艘以上,总吨位200吨以上,总功率300千瓦以上。
(五)产业优势明显。
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效益明显,在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规模、品质和销售业绩领先。
(六)实行品牌经营。
在生产经营过程有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实行品牌化经营,建立了网站或网页,开展信息化建设,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七)服务能力较强。
每年统一培训2次以上,实行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统一农资供应量占80%以上,统一包装销售量占80%以上,经常性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服务。
(八)运行绩效显著。
经营服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单纯提供服务的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带动或服务农户100户以上。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所生产的农产品,在省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中,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十)社会信用良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和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不良信用等不良记录,社员评价认可度高。农户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类农户高10%以上。